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也叫证明标准,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也即是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哪些呢?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七)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如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那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又是哪些呢?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七)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作者:赵全能)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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