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丁开丽 夏隽)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被告以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邓某借款158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3月底偿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借款到期,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8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为证,理应偿还,拖延不还,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尚欠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8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000元的理由,因按照法律规定,逾期偿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利息计算方式有误,法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更正后,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原告自借款到期后一直在向被告催款,本案诉讼时效自原告向被告催款之日已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8000元并支付利息39903元。
法官释法:
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告在出具借条时约定借款于2009年3月底偿还,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到2011年3月底,原告到2014年才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从时间上看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但法律同时又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法院查明原告自借款到期后一直在向被告催款,故诉讼时效自原告向被告催款之日已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综上,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