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5250元。
2013年,肖某青与妻子、肖某文及其岳父、岳母合伙到宁远天堂镇种烤烟。肖某青夫妻先后投资了几万元资金。合伙期间,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为化解矛盾,2014年5月21日,肖某青、肖某文找来一些亲戚,相关人等一起为合伙事宜进行调解,经调解,肖某青夫妻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给肖某文,肖某青夫妻的投资款及工资共折人民币85250元。肖某文一家当时无钱支付,出具欠条一张,肖某文在欠条上签字,同时双方亲属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字。之后,肖某青多次催讨,肖某文未还,为此,肖某青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均为化名)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合伙期间,原告方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被告,被告并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525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只承担85250元的五分之一的主张,法官认为,原告方已将其份额作价85250元转让给了被告,被告并出具了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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