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夫妻二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41732元,共计121 732元,(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按年利率20%算至2014年9月2日止)。
2012年1月20日,宁某向雷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据,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出借10万元之后,宁某当即将一年的利息2万元扣除返还了雷某,实际宁某向雷某借款现金8万元。之后,经催讨,至今未偿还,雷某起诉至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宁某向原告雷某借款后应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据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予以偿还,但必须给被告一定的合理期间,现被告向原告借款已达二年余,原告也多次催讨,被告理应及时偿还。依照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能在借款时的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0万元的借据,但因在借款当时在本金中将一年的利息2万元予以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借款本金只能算8万元。故原告请求要求被告返还本金8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是于法相符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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