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何有财)为好友担保贷款,好友失信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追偿未果,将保证人状告法庭,保证人难脱其责,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胡某与肖某第好友。因胡某做汽车修理生意资金紧张,欲向某银行借款周转,便找到肖某商量,要求为其作保证人。2010年7月30日,借款人胡某、保证人肖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胡某向该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用于汽车修理周转资金,贷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7.965‰。肖某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胡某在得到该款项后一直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欠本息38000余元。
被告人怎么也无法理解自己会成被告,认为这笔款应由借款人胡某偿还。办案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其释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并列举身边的案例进行劝说后,肖某意识到自己构成违约。表示:自己自愿为胡某向原告担保贷款25000元是事实,但自己也是受害者,要求银行宽限一些时间,其分期偿还。经调解,银行从利息上作让步,达成由肖某一次性偿还本息35000元的协议。
我国《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31条又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肖某在债务人胡某与银行的借借款合同上明
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肖某代为偿还后,可向债务人胡某行使35000元的追偿权。 (讯息来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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