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离婚诉讼期间私下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6-06-0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胡阿西)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阿某将其父赠与的房屋又转让给父亲,妻子玛某认为该房屋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转让,到底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2010年10月,阿某之父沙某购买了木垒县某小区一套面积约90平米的商品房。2011年7月,沙某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赠与阿某及其妻玛某共同居住,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阿某。玛某因与阿某性格不合,于2015年9月向木垒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未准予离婚。在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期间,阿某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套房屋私下又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沙某,沙某成为了房屋的权利人。2016年5月,玛某获知房屋已经易主,她一气之下,将丈夫阿某和公公沙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玛某认为,该房屋是她和阿某婚姻存续期间由沙某无条件赠与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阿某私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阿某辩称,该房屋系其父沙某赠与他一方的财产,因此他将房屋回赠其父的行为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沙某将房屋赠与阿某时并未特别约定房屋只归阿某所有,按照公序良俗原则,在沙某未有明确表示赠与财产归某一方所有时,其将房屋赠与已婚的儿子,该赠与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属玛某与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阿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玛某同意将房屋转让给沙某的行为损害了玛某的合法利益,据此,法院判决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