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6日因母亲再婚,刘某随母亲一起到崔某家生活, 2012年9月22日崔某因病去世,现在问题来了,刘某对崔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呢?我们从喀什市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件的判决中找到了答案 ,那就是有!
案情简介:1996年9月26日崔某与刘某的母亲刘某苹在喀什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刘某苹带刘某与崔某一同生活。2012年9月22日崔某因病去世,其去世后,遗留住房一套,房产价值为250000元,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05522.58元、丧葬费6008元、抚恤金99070元,个人账户退付金额54759.65元。现崔某的儿子崔某亮作为原告,将刘某苹作为被告起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崔某的遗产。诉讼中,刘某称其和被告刘某苹与被继承人崔某生活期间,受到崔某的抚养,在崔某生病期间一直与母亲共同照顾,故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某是否对崔某的遗产有继承权?通过原告刘某提供的户籍资料载明原告刘某为崔某与被告刘某苹长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继承人崔某对原告刘某尽到了扶养义务,为原告刘某提供了较为稳定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故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之间已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本院认定双方继子女关系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刘某对崔某的遗产有继承权,遂判决刘某继承崔某的遗产10万余元。(作者: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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